为钱财签下荒唐协议 触法律最终名利皆失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0-14    
       两年轻人在经人介绍认识五天后就结婚,闪婚的同时签订了一份不为人知的“结婚协议书”,协议书上竟约定两人在婚后一年内协议离婚。这份荒唐的“结婚协议书”未能解决两人间的矛盾,不到一年,两人最终因离婚及5万元的彩礼返还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彩礼。
        2010年10月11日,刘武(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梅(化名),并签订了结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刘武给付李梅彩礼5万元后登记结婚,一年内协议离婚。刘武给付5万元后,二人于当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刘武所在的村进行拆迁,李梅以刘武妻子的身份为刘武家争取了40平米的安置房。2011年8月,刘武以双方婚前没感情基础,婚后未同居生活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梅返还彩礼5万元。
       原来刘武家住我市一城郊镇某村,因城市建设需要,刘武家所在村需要整体拆迁,按照拆迁安置方案,每人享有40平米安置房。刘武已经24岁了,没有成家,如果结婚了刘武夫妇就可以享受80平米的安置房,刘家就可以得到两套安置房屋。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刘武的父母决定一定要在拆迁前安排刘武结婚,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始提到的结婚协议。
       李梅收到起诉状后十分恼火,按照协议不应退还5万元,这5万元是刘武家得到40平米安置房要付出的代价。
    法院开庭时,刘武、李梅均同意离婚。李梅认为5万元属于刘武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刘武。最后法院判决刘武、李梅离婚,李梅返还刘武5万元。
    李梅收取刘武5万元在登记结婚前,明显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收受性质,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双方当事人明显有为假借登记结婚骗取安置房的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的行为,所以做出了上述判决。
    同时刘武家由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骗取安置房,在经政府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后,收回了该安置住房。
    李梅听完法官对该案的解释,后悔莫及。悔不该为了区区5万元拿自己的婚姻大事当儿戏,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