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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令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1-06
本刊消息 2014年10月,赵某受雇到我市一家小型企业当操作工,一年过去了,企业却一直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赵某找到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辞退。 辞退后的赵某没有拿到企业应按政策补发的相关费用。赵某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万元赔偿。经仲裁,赵某的请求获得支持。面对万元赔偿企业不服,遂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一直在原告的企业上班,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到被告企业上班12个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至于企业未向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应由劳动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日前,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企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赵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释法: 针对该案中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本案中赵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还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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