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酒驾出事故死亡 一起喝酒的都要担责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1-21    

  本刊消息 朋友一起聚餐,26岁的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搭载一位朋友返程,结果途中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当场死亡。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共同饮酒的4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市法院剑南法庭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4名共同饮酒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意外身亡

  2015年7月的一天,我市西南镇的李某邀约唐某等几名好友一起聚餐,5人在聚餐过程中都喝了酒。聚餐结束后,意犹未尽的几个人又相约前往我市一家歌厅唱歌,期间,几人乘着兴致又喝了不少的酒。凌晨1点,聚餐结束,李某便骑着朋友的摩托车,搭乘其中一位朋友往西南镇方向行驶。途中,李某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当场死亡。后经过交警认定李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且行驶时未注意行车安全,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搭乘的那名乘客不负责任。

  面对独生儿子的突然离去,李某的父母悲伤之余想到当晚和儿子喝酒的那几名朋友,认为如果大家不相互劝酒,如果看到李某酒后驾车能够提醒和制止,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随后,李某父母便将与李某当晚一起饮酒的4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担责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李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但仍然实施该行为,所以李某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车主唐某在明知李某已喝酒的情况下,放任李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对李某没有尽到有效的安全警示义务,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三名被告在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时未提醒和劝阻,三人各承担1%的补偿责任。

  法官提醒: 眼下,新春佳节又将来临,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要喝酒,在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共同饮酒人使同饮者处于高于饮酒前的危险状态,负有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饮酒会导致饮酒人酒后行为危险系数增加,共同饮酒人应该互相提醒,避免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