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作者:谭明剑     来源:     日期:2016-01-26    

  本刊消息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我市正式出台《绵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期两年。这是自去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统一为公租房)后,对我市公租房管理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三类保障对象更完善

  《办法》指出,城镇中等偏下(含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向所辖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我市居住满3年。(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商业门面)、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未承租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和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此外,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内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户籍在绵竹市城市规划区外,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还指出,居住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原租住的绵竹市瑞祥房产有限公司房屋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有住房、临时宿舍、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棚户区改造中,在绵竹市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予优先配租。但在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了货币终结原房屋租赁权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租住公租房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办法》指出,租赁补贴是由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面向社会自行承租住房。对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承租对象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差别化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财政局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承租对象平均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的80%。

  公共租赁住房实收租金按照承租对象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按照市发改局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按照市发改局确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城镇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无住房或住房因灾损毁,由政府提供住房供其免费居住。突发重病、突发灾难等特别困难家庭临时申请减免租金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社区调查核实后报市住建局审查决定。申请减免时限为1年,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