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替父亲出具借条 未按期履行被判共同偿还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3-02    

  本刊消息 父子同心本为人之常情,但却有这样一对父子,儿子按照父亲的安排为他人出具欠条,因父亲未按期支付欠款,原告将父子俩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某父子共同支付原告周某借款5万元。

  赵某本在我市经营小本生意。2015年初,因生意需要,赵某向好友周某借了5万元现金用于周转。借钱当天,由于赵某人在外地,便安排儿子小赵为周某出具了署名为小赵的借条一张。没想到赵某后来生意亏损,2015年底,到了还款期限后,周某向赵某追要借款,但赵某暂时无力偿还,后来在周某多次催促下玩起了失踪,于是周某将赵某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虽然赵某的儿子小赵与周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但是小赵自愿为其父亲赵某向周某承担此款的给付义务并出具借条予以证明,此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欠原告5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市法院判决被告赵某父子共同支付原告周某借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