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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退还商户多付的1.5万余元
作者:刘菲
来源:
日期:2016-03-21
《某物业公司竟然这样收取商户电费》后续—— 按照省发改委相关规定,我市对商业用户执行的用电单价每度在0.8元至0.9元之间,对于多出部分的电费,物业声称是损耗均摊。且不说电费单价翻倍,单单半年多来每月均摊下来电费单价都是1.5元/千瓦时,这样的巧合似乎让物业公司给出的解释不太合情理。在之前的采访中,该物业公司也承认,每月核算代收电费时存在困难,于是按照初步估算暂定了代收单价,并长期按此单价收取商户电费。 在接到商户投诉当天,市发改局便介入调查,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提交电费收缴清单。经过发改局核算,该物业公司自2015年8月起,共计多收商户电费15124.39元。该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其私自暂定电费代收单价的行为属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物业公司15日之内退还商户多付部分或抵扣后续电费,期间所发生的相应合理费用可一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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