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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土门法庭首用鉴定人出庭制度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3-23
本刊消息 日前,市法院土门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创新思维,让该案鉴定人作为重要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参与诉讼,并就案件鉴定内容作出说明,充分实现原被告双方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地位和权利的平等。 案件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5年7月31日。被告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土门经二环路往南广场方向行驶,在二环路十字路口与同为右手方向驶出直行的原告魏某碰撞,两车受损,魏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为八级伤残,同时,鉴定意见书还对魏某的护理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以及后续治疗费给出了评估意见。 2016年1月6日,魏某向土门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1383.8元。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对魏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 根据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土门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了2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鉴定人就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及标准,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向法庭一一陈述,并接受了当事人及法庭的询问。土门法庭综合各方意见,最后认定鉴定意见符合原告魏某伤情实际,依据正确,采纳了鉴定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克服了以往鉴定意见可能被暗箱操作和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当庭质证的弊端。此次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土门法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的首次实践,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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