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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情侣共同买房 分手后为争房产闹上法庭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5-30
本刊消息 付先生与赖小姐曾是一对相爱的情侣,但两人分手后却因为一套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而闹上了法庭。近日,市法院妥善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 2014年,同在绵竹工作的付先生和赖小姐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热恋中的两人决定购房结婚。最终,两人在城东新区选中了一处房产,该房产总价38万余元。付先生用自己的积蓄支付了房产的首付款20万元,并与赖小姐一起向银行申请了18余万元贷款。然而,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2016年3月,双方一致同意分手,但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付先生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付先生表示愿意以房屋诉讼时的价值为基数,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给予赖小姐折价款,房屋产权归付先生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清偿。但赖小姐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该房屋应为两人共同共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虽然为付先生、赖小姐,购买时两人的意愿为结婚而共同购买,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该房屋目前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付先生与赖小姐之间未结婚而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根据《物权法》规定,应认定房屋为付先生、赖小姐双方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本案中,从双方出资情况来看,付先生对于房屋的贡献大于赖小姐,因此确定对尚未交付的房屋权利义务归付先生享有,付先生应根据出资比例给予赖小姐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付先生、赖小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付先生享有,贷款由付先生归还,付先生应向赖小姐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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