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判决返彩礼
作者:张娟      来源:     日期:2016-05-31    

  本刊消息 5月23日,市人民法院富新人民法庭审理判决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据悉,今年2月,市人民法院富新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原告王某和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相识仅3天,原告王某便按照农村风俗订立婚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账户支付15万元建房款,双方并写下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办理结婚证时再付给女方10万元买车费用,如果男方不遵守约定反悔,女方所用男方的一切费用一律不退。”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原告王某发现女方要求过高,自己的经济能力已无法负担,便提出和被告黄某分手。被告却以婚约协议为名,拒绝退还原告转账的15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经过审理,今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富新人民法庭做出判决:要求被告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现金15万元。

  采访中,市人民法院富新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张小波告诉记者,按照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项重要的民事风俗,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影响。一种是双方未结婚,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接收彩礼的一方应该予以返还;还有一种是婚前给付了彩礼,婚后(给付彩礼的一方)生活特别困难,如果双方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也应当予以返还。

  张小波表示,根据婚姻法规定,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他们也希望通过该起案件能够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