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为何对这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作者:张洁 王平      来源:     日期:2016-06-01    

  本刊消息 几天前,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滥伐林木案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该案是由市林业局移送绵竹市森林公安侦查完毕,于2016年2月25日移送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清平镇人。2014年期间,王某某打算将自家林地里的柳杉售卖一些补贴家用,并于2014年3月至7月,分别找到村民小组长朱某某、村委会文书高某某、村委会书记徐某某办理采伐申请表,并于2014年8月将采伐申请书交到清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孟某处,委托孟某将申请表交予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但后来该申请表遗失。随后王某某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对自家林地里的柳杉进行“放水”,导致195株柳杉死亡,合计23.256立方米。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认为,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家林地里的柳杉进行“放水”的行为,已经涉嫌滥伐林木。但是鉴于:1、王某某在对柳杉“放水”之前,认为自己已经上交了采伐申请表,虽然最终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但其主观上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意愿,非故意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小;2、王某某有办理和上交采伐申请表的行为,且据了解,村民在上交申请表后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几率很大,申请表的遗失是造成采伐许可证办理失败的主要原因,在这点上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存在过错。

  同时,办案检察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王某某十多年前与妻子黄某某离婚,后一直与唯一的儿子生活在一起。儿子婚后育有一子(大孙儿),但在2005年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儿子再育一子(二孙儿),但二孙子及前儿媳双双在5.12地震中遇难。后儿子再婚,再育一子(三孙儿),但不幸的是儿子2014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现儿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目前由王某某一人独自抚养年龄不到五岁的三孙儿,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生活相当困难。王某某因着急想要卖掉树木贴补家用,才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柳杉“放水”。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王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小,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条件。同时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也符合其家庭具体情况,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在检察官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时,王某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同时将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采伐许可证。

  该案值得我们引以为鉴,现实中不管是采伐林木还是办理其他事情,都要遵章办事,否则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鉴于我市林木采伐区内时有类似案件的情况发生,近期,市人民检察院将联合绵竹市森林公安局到相关镇乡开展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