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卡刷消费 一样被判刑
作者:段厚俊 王平      来源:     日期:2016-06-20    

  本刊消息 捡了朋友的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刷卡消费1.7万元,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16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捡卡消费的案件。

  周某与温某是朋友,2015年10月,周某在我市一家酒店房间内拾得朋友温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由于周某以前曾帮温某用温的其他银行卡取过钱(不是这张卡),所以知道密码。捡到这张信用卡后,周也试了下,密码一样,一时起了贪心,于2015年11月28日至12月22日一个月时间内,用这张卡分别在中国工行、德阳银行、中国建行的取款机上取了卡上的现金,并在绵竹市区几家商店及酒店刷卡消费,总额达到17400.10元。由于在一个月内刷卡金额较大,被建设银行发现,通知温某去还款,这时温某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这几笔取款消费,于是向警方报案。由于温某的这张信用卡与他的另一张电话卡的卡号绑定,这张电话卡温某又长期没有使用,因而无法从银行提供的手机短信提示中获取相关取款信息。

  案件发生后,虽然周某积极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其家属也退还了周某刷温某信用卡的全部金额加上这笔钱的利息。但由于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今年5月12日,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6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19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对周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该案件为何不以盗窃罪论处而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周某盗窃了温某的信用卡再去刷卡消费,才会以盗窃罪论处,而周某是捡来别人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所以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提醒,信用卡持有者一定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也不要轻易地告诉他人,在手机上开通信用卡消费的短信提示要及时予以关注,如果有意外发生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报警。再者,捡来别人的信用卡也不要起贪心刷卡消费,不然一念之差会导致违法犯罪,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