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6-24    

  本刊消息 大龄未婚的兴隆镇青年马某,好不容易遇上一个肯嫁给自己的女子,殊不知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子里,他却发现了妻子的异常,而这之前,他却并不知情。近日,市人民法院汉旺法庭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因被告及家人在结婚之前对原告马某隐瞒了精神病史,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婚姻无效。

  2015年国庆期间,大龄未婚青年马某遇到了一件喜事。三十好几的他趁着国庆放假,从打工的外地赶回兴隆相亲,对方是一名20多岁的女子。在媒人的撮合下,两人见面感觉还行,在随后的相处中,马某也觉得女子不错,随后两人便在民政局进行了登记结婚。结婚后,马某希望带着妻子一起到打工的地方,但妻子却以借口回娘家居住。

  2016年回家过年的时候,马某为了陪伴妻子决定春节之后不再外出打工,便把妻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不料,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逐渐发现妻子变得有些不正常,有时候突然发怒,还有在屋里解手、脱衣服等行为。马某觉得有些不对劲,追问岳父母,才得知妻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无奈之下,马某只好将妻子送到精神病院治疗。经诊断,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马某知晓情况后,认为妻子家人在骗婚,一气之下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法庭立案受理后,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通过对马某妻子发病症状的调查,法官认定其所患疾病系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一直未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婚姻情形,最终,法官判决马某与妻子婚姻关系无效。

  承办法官表示,所谓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