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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养孩子 绵竹妇女自导自演“弃婴”闹剧
作者:何菲/文 李洋杰/图
来源:
日期:2016-08-01
7月25日,市公安局经开区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汽车站发现一名被遗弃的男婴。然而就在民警帮着孩子寻找亲生父母时,剧情却发生反转,原来丢弃男婴的正是报警人!对方表示,男婴是从一熟人处抱养回来的,因为担心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为孩子上户,便希望通过先“丢弃”,然后在民警见证下捡回来,试图以此让男婴来源合法化。 群众报警:汽车站惊现“被弃”男婴 7月25日下午5时许,经开区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我市客运中心站有人捡到一名仅3个月大的男婴。“都这个年代了,还有父母狠心不要孩子?”电话让值班民警马涛心里一惊。 几分钟后马涛到达现场,发现男婴正被一名中年妇女抱在怀里,而该妇女陈某正是报警人。陈某告诉民警,当时她正从外地回家,在汽车站无意发现了这名被弃男婴。 由于被弃男婴身边仅有2个奶瓶,当天天气闷热,孩子热得满身大汗,哇哇直哭。为了安置好宝宝,民警只得将孩子先行带回派出所,并在城里买来奶粉、衣服和尿不湿等用品,所里的女警巫妮当起了临时“宝妈”。 巫妮告诉记者,当晚宝宝睡得并不安稳,她每隔一会就得起来给宝宝兑奶粉,抱着孩子在寝室里来回走动,陪着孩子玩,几乎一夜没睡。 民警调查:男婴就是陈某“遗弃”的 安置好宝宝后,这边马涛等民警加紧询问报案人陈某,希望能尽快帮男婴找到父母。然而随着问题的深入,马涛等人却感觉陈某不对劲。“她的说法前后矛盾,还不断流露出想领养男婴的意愿。”在民警的再三追问下,陈某交代该男婴就是她“遗弃”的,整个事情其实是一场自编自导的闹剧。 原来该男婴系陈某向其亲生父母领养的,但陈某由于不清楚领养程序,听信了别人的错误建议,通过谎称自己捡拾了男婴,再向派出所报案,以此获得男婴的合法领养权,便于给该男婴上户。 陈某称,她和丈夫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去年成都一熟人冯某怀上了第三胎,因担心生下来后得缴纳罚款,便想将孩子送给陈某。今年4月,冯某生下了一名男婴,并打电话通知陈某三个月后去抱回孩子。陈某一家很是高兴,然而欣喜之余一家人也发愁,这样抱养的孩子,该如何上户呢?这时,有人给陈某出主意,称如果是弃婴,最先发现的人具有优先领养权。经过家人商量,陈某等人最终决定先将孩子丢在路边,然后报警,让民警现场做个见证,然后将男婴合法收养,办理相关手续。 为核实陈某的说法,当晚11时许,民警连夜赶赴成都,将男婴的亲生父母冯某等人带回绵竹。调查中,冯某拿出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我都已经有两个娃娃了,三个哪里养得起。”冯某表示,之所以同意让陈某领养孩子,一是因为养育三个孩子压力大,同时也不想缴纳超生罚款,考虑到陈某一家很喜欢小孩,这才将宝宝送给了陈某。 7月26日早上9时许,民警再次前往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印证了该男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调查核实清楚后,民警对谎报警情的陈某进行了严厉警告,并对男婴父母冯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将男婴交还给了亲生父母。 领养孩子,需要哪些手续? 记者随后联系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谭军。谭军告诉记者,领养孩子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领养的夫妇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谭军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由亲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必须符合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条件外,还规定了须父母双方共同送养。其次,即便陈某想领养弃婴,也必须经过警方调查,确定找不到被弃孩子的亲生父母,然后送到福利部门,陈某再前往福利院和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 同时记者了解到,在为领养儿童办理上户手续时,收养人首先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然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社区(村)盖章,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等前往派出所户政业务窗口办理上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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