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为企业减负
作者:何菲     来源:     日期:2016-08-04    

  ——我市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


  本刊消息 8月2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进一步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全面推开从价计征

  据了解,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

  “此次资源税改革后,将由从量定额计征转为从价计征。”市地税局副局长唐向华介绍,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总体效果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为此,此次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同时《通知》还明确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全面停征,有效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此外我省还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基本平移原则,结合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税负水平,在国家明确的税率幅度内对大部分矿产资源确定了较低的税率。

  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

  我市拥有磷矿石、石灰石、砂石等众多资源,此次资源税改革后,我市各资源企业负担有影响吗?

  “在近几年资源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税改后我市40余户矿产企业的税负都将实实在在地减轻。”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还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记者了解到,此前市地税局对辖区内的大中型矿产企业进行了税负测算。根据测算结果,改革前大部分磷矿生产企业资源税及相关规费整体税费负担为9%,改革后税负为8%,降低1个百分点。个别磷矿石品味好、售价高的企业改革前后则税负基本持平。总体来说,资源税价格上浮时,企业税负相应增加,价格下调时税负自然降低,这也充分体现了资源税改革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此外,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对共伴生矿仍维持原政策,除稀土等特殊情况外,对共伴生矿暂不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