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负次责却要全额赔偿对方?只因未买交强险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9-23    

  本刊消息 “都怪我想省几个保险费,没有购买交强险,我是次责,却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近日,袁某拿着法院的一纸判决书懊悔不已。

  2016年5月,袁某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由汉旺往拱星方向行驶。在乡间道路上,袁某与彭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彭某受伤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彭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两人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彭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袁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元。

  庭审中,被告袁某辩称交通事故中原告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己只愿按次要责任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彭某的全部损失恰好在两轮摩托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袁某赔偿原告彭某4万元的判决。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对此,承办法官提醒,交强险的费用不高,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发挥大作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者,最高可赔偿12.2万,其中1万元为医疗费用限额,2千元为赔付财产损失,11万元为伤残等赔偿限额。相反,如果机动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肇事方无论是次要责任,甚至是没有责任,还是得按照相关规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