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立遗嘱留房给儿子 妻子不满起诉继子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09-28    

  15年前,半路夫妻张杰(化名)与赵爱萍(化名)各自带了一个孩子共同生活,12年后,丈夫临终前背着妻子立下遗嘱,将夫妻俩共同修建的一栋楼房交给他与前妻的儿子继承,然而,他生前留下的这份遗嘱却引发了家庭纷争。

  一份遗嘱打破和睦

  张杰与赵爱萍都是拱星人,1991年,同为丧偶的两人经人介绍走到了一起,当时他们都各自带着一个儿子,组建新的家庭后,一家人其乐融融。经过几年打拼,1998年,夫妻俩盖起了一栋二层楼房。之后,两人共同辛勤把两个儿子拉扯成人,几年前,两个儿子相继成家并搬到了别处居住。

  就在2016年刚过完年不久,张杰突觉身体不适,检查得知得了癌症,自知不久于人世,他背着妻子,立下了他去世后,这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其子张军(化名)拥有的遗嘱且进行了公证,遗嘱中没有提到妻子赵爱萍和继子。

  半年后,张杰在弥留之际拿出了生前立下的这份遗嘱。办完后事后,看到张杰留下的遗嘱赵爱萍感到很委屈,便多次找到张军协商,可张军却表示,要尊重父亲的遗愿。多次协商不下,赵爱萍只得将张军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继母依法分得一半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因此,本案中张杰以遗嘱形式处分了自己无权处分的其妻赵爱萍的那一部分财产,这部分遗嘱应当是无效的。最终判决张杰所立遗嘱继承人张军拥有楼房50%的房屋产权,另外50%由赵爱萍所有。

  本案中,立遗嘱时没有经共有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处分了共同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法官表示,虽然房子无法分割,但是不能就认定遗嘱无效,而应当认为立遗嘱人处分的是他所享有的房屋价值部分有效。对遗嘱有效部分作为个人遗产根据其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对遗嘱无效部分的财产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