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货司机好心帮忙搬货 砸断脚趾老板担责80%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10-13    

  本刊消息 一老板雇请面包车司机运送货物,司机好心帮忙装车,不料左脚被砸伤,构成十级伤残。司机认为货主应承担责任,对方却以只是请司机运货而不是搬运为由,进行抗辩。近日,市法院作出判决,货主承担80%的责任。

  帮忙搬货砸断脚趾

  今年52岁的谭某平日里靠自己购买的面包车拉客、拉货维持生计,而新市镇的王某是一家汽车修理店的老板。2016年7月,王某找到谭某,请他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从新市送货到成都。当天上午,谭某把车开到装货地点,便在一旁等待王某装货。看到王某忙着搬运货物,谭某便主动帮忙搬运,但就在谭某码放货物的时候,一件货物从车上滑落砸到了谭某的左脚上,一根脚趾被砸得血肉模糊,疼得谭某一下子坐在了地上,

  谭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由于受伤较重,医生不得不对谭某的左脚小脚趾进行了切除。谭某在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后,谭某又遵照医嘱在家继续治疗和休息了一个多月,住院和门诊治疗共计花费8000余元,其中货主王某垫付了6000余元。后来,谭某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司法鉴定,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老板赔款

  谭某受伤后,雇请他的货主王某积极组织了抢救,并在其治病期间上门看望。事后,谭某找到王某,就医药费及伤残赔偿等事项进行协商,但因分歧较大,双方没能达成一致。随后,谭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与王某之间就运输货物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但在王某装货时,谭某帮忙,双方构成帮工关系,也是劳务关系,谭某帮助王某装货,王某并没有拒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所以,谭某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谭某并非被告雇请的搬运工人,其搬运码放货品的行为亦有不当,法院酌定原告谭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