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 男子要求返还彩礼被驳回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6-10-24    

  本刊消息 闪婚闪离,彩礼归属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近日,市法院审理了男方何某与女方郑某离婚后因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费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不予返还彩礼。

  同为绵竹人的何先生和郑小姐于2015年底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当天,两人彼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相互留下了联系方式。随后,两人在频繁的联系中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相识100天后,两人在征求双方家长意见后领取了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结婚不久双方性格不合的矛盾开始暴露,经常发生争吵。仅共同生活了四个月后,何先生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郑小姐返还结婚前一次性给予的彩礼5万元。郑小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为此,两人闹上了法庭。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虽然被告郑某对原告何某在婚前向其给付彩礼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