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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被识破 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2-07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剑南法庭在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周某某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查明真相后,周某某不仅输掉了官司,还拿到了1000元的罚单。 承办法官在审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时,被告周某某为证明合伙经营的利润分配与原告无关,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合同,以支持自己的辩称意见。但该合同的真实性受到了原告的质疑,而且法官看到合同有明显涂改的痕迹,并与原告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经法官询问,被告周某某最终承认合同签订方“绵竹某某公司”是自己起诉后自行涂改并添加的,后面的公章也是擅自加盖的。承办法官对周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周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法院认为,被告周某某伪造证据,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鉴于他的认错态度较好,最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通过该案,主审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后果严重,诉讼当事人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法维权,切不可伪造证据,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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