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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及使用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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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11-12-01
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四川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川发改物价[2010]69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川财税[2011]4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竹府办发(2011)105号具体贯彻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及使用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存量房(住房)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其交易计税价格的认定,均使用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税收征管部门按照该系统认定价格征收相应税金。 二、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认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征税费的依据,未通过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价格认定的,税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不予开展税费征收、产权过户、证照办理等工作。 三、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是我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指定工作机构,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对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所确认的计税价格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另行复核认定。当事人须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验证用不留存)及其复印件、交易价格申报表等有关资料,以便进行价格认定。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及房产价格评估及申报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纳税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当事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争议复核认定的除外。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