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不履约 法院判决书解难题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2-21    

  本刊消息 我市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市区一套住房分割给女方,但离婚后男方拒不配合前妻办理房屋产权证。市法院日前判决案涉住房归女方所有,她可用判决书直接到房管部门办证。

  现年35岁的什地镇女子赵某,于2006年与汉旺镇的男子彭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赵某在绵竹城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这套房子至今还未办理到产权证书。2013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市区住房归赵某所有,同时未付完的房屋贷款由赵某偿还。但离婚几年后,虽经赵某多次催促,彭某一直拒不协助前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16年11月,在双方离婚3年后,赵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前夫彭某告上了法庭。

  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赵某请求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