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夺包 曾某再次把自己“装”进监狱
作者: 陈亮 王平      来源:     日期:2017-03-27    

  本刊消息 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驶摩托车的犯罪者多次飞车夺包案件。

  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在天河小学门口、大树路、苏兴街、春溢路等地多次头戴红色头盔、驾驶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车到绵竹市城区作案,乘人不备将被害人的提包抢走,得手后迅速驾车往什邡方向逃离。

  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达332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某某曾于2003年、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评析:

  被告人曾某某抢夺的数额为33260元,虽没有达到数额巨大(40000元)的标准,但是根据相关法规,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或者驾驶机动车抢夺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以上就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曾某某同时具备了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驾驶机动车抢夺、1年内抢夺3次以上、累犯等从重情节,以及坦白这一从轻情节。最后法院综合考量其上述情节,对其判处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另外,如果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抢夺的,或者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或者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