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房不还款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4-14    

  本刊消息 2014年,市民胡先生以按揭的方式在市区一楼盘购买了一套总价为35万余元的门面房,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胡先生首付15万元后,在我市某银行申请按揭贷款20万元。当天,胡先生与房产公司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随后,该房产公司与胡先生及我市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5万元。然而,在陆续偿还3万余元的按揭款后,胡先生再未还款。

  2016年,银行向胡先生及房地产公司分别发出《小额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胡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房产公司也向胡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胡先生履行归还贷款义务,但胡先生一直没有回应。同年,房地产公司向银行归还了胡先生的全部贷款本息,随后,将胡先生推上了被告席。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胡先生未按约定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致使原告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因双方在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屋交付和办理房产登记之间,如购房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出卖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最终,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依法解除购房合同,胡先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房产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及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