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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 绵竹工商及时维权
作者:杨忠平 王平
来源:
日期:2017-05-25
本刊消息 5月22日,绵竹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剑南所成功调解一起家电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899元。 5月19日下午5时许,家住绵竹市区的宋大爷和老伴怒气冲冲地来到剑南工商质监所投诉,称其花14999元购买的某品牌彩色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多次无果,请求工商部门协助。 考虑到两位老人都年过七旬,且有病在身。接到投诉后,该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电话通知商家来所配合。经调查,宋大爷年轻时勤劳节俭,为安享晚年,于是几年前买下了一套新房,装修上也舍得花费。5月1日,他与老伴来到绵竹市区某大型家电商场选购电视机,经该商场工作人员推荐,他订购了国内某知名品牌的最新款50寸大彩电。5月9日,该电视机被如期安装到宋大爷家中。但是,宋大爷对该电视机不满意,总觉得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认为该电视不存在质量问题,退货要求不予支持。争吵十分激烈,绵竹110的警察也曾两次出警。期间,宋大爷拿走了商场工作人员的一部新手机,并以此作为要挟。 该纠纷因质量而起,于是工商所执法人员决定随双方一起到宋大爷的家中查看究竟。经现场查验,该电视机播放中央电视台的高清节目图像清晰,肉眼看不出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该电视机出自国内正规厂家,《产品合格证书》等一应俱全。但是宋大爷却坚持认为该电视的色彩存在问题,要求全款退货。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型号的电视机并无现货在该商场销售,宋大爷在购买前并没有见过该型号的电视机,仅凭销售人员介绍而作出的购买决定。由此,执法人员认为,商家存在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宋大爷在购买电视机前,并没有完全了解该电视机的真实情况,商家的巧言令色和宋大爷的前卫意识是导致本次纠纷的根源。 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执法人员暂时终止调解,让双方各自冷静。5月22日,经耐心调解,商家同意退货,消费者宋大爷也自愿承担该电视机的运输安装费1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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