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9年生育两子女“离婚”才知是同居关系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6-06    

  本刊消息 19年前,18岁的什邡女子赵某和绵竹男子曾某举行婚礼并同居。多年后,当她准备结束同居关系及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时,曾某却称他们是事实婚姻,不能随便解除。近日,经过市人民法院的审理,认定二人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结婚”共同生活十九年

  1998年,18岁的赵某经人介绍,与比她大5岁的男子曾某相识并恋爱。同年底,他们在双方父母安排下,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宴并在一起生活,之后,他们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

  1999年,赵某和曾某迎来了自己的长子曾某一,2006年,他们又生育了女儿曾某二。然而,自从女儿出生后,家庭的生活开支越来越大,夫妻俩经常为经济问题吵架,感情也逐渐出现裂痕。几年前,赵某便到外地打工,很少回家,女儿一直跟随父亲曾某生活。

  2017年,赵某决定结束与曾某的关系。她的大儿子已快满18周岁,已在打工挣钱,不存在抚养问题,可年仅11岁的女儿还在读小学。由于两人对女儿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便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是否是事实婚姻成焦点

  庭审中,赵某表示,因为和曾某的感情破裂,两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也不想去补办结婚登记。请求法院判令女儿随她生活,曾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付生活费,至女儿年满18岁时为止,医疗费等凭单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赵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当地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两人系同居关系。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曾某称,他和赵某是事实婚姻关系。二人从1998年开始同居生活并举行婚礼,双方以夫妻相称,赵某把户口也迁到他家,周围邻居均知此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同居,且年仅18周岁,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结婚年龄,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关系。非婚生育的长子已成年,女儿尚未成年,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最终,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女儿随赵某生活,曾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等凭单据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