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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见女儿 法院帮他获得探视权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6-12
本刊消息 我市汉旺镇的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男方每月可探视随女方生活的孩子两次。然而,在随后的日子里,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屡屡发生纠纷,男子便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视权。日前,市法院判决该男子每月上、中、下三旬的第一个周末可将孩子接走探视24小时。 为探视女儿闹上法庭 2016年5月,聂某和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女儿跟随母亲宋某生活,聂某每月享有两次探视女儿的权利,但不能带她出去过夜。 离婚后,聂某远赴广元工作,但常常会想念自己乖巧懂事的女儿。由于女儿还在上幼儿园,既无法见面,又不能通电话,有时想跟女儿视频聊聊天,却因为和宋某的沟通不畅而未能实现。有时周末聂某回到汉旺想探视女儿,宋某也会以女儿不在家为由拒绝聂某探视,双方经常为此吵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聂某最终决定通过诉讼,实现自己探视女儿的权利。 法庭上,聂某表示,自己长期无法与女儿取得联系,让女儿缺失父爱,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探视女儿的权利。而作为被告的宋某却声称,她从来没有阻止过前夫探视孩子,只是因为前夫电话频繁,已经影响到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而且女儿平时都在外婆家,她才没有配合他探视女儿。 法院判决毎旬探望一次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聂某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聂某要求探望女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探视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从而有利于其今后身心健康成长。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的成长需要,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聂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可探视女儿三次,即每旬的第一个周末可带女儿24小时,在被告宋某的住所地探望接送女儿,被告宋某应协助原告聂某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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