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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擅自添加合同内容 法院判决更改部分无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6-27
本刊消息 汉旺镇的姚某将场镇的一套门面房租赁给覃某,覃某又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姚某去世后,他的家人在租房合同上添加内容,认为覃某转租无效,将房屋收回。日前,市法院审理认为房主添加的内容对承租方不具约束力。 门面房转租惹官司 2015年2月,在汉旺场镇拥有一套门面房的姚某与覃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姚某将位于汉霞路的一套门面房租给覃某,租期为5年,即2015年2月起至2020年3月止,双方还就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租房合同的当天,覃某向姚某支付了第一年的房租费和房屋押金。但是随后不久,覃某又将这套门面房转租给了张某。 2016年底,姚某因病去世,其妻谭某和女儿认为覃某无权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便与覃某交涉,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将房屋收回,遭到了覃某的拒绝。2017年4月,谭某从张某手中强行收回门面房。 房屋被房主收回后,覃某已支付的租金却没有退回,而从她手中转租的张某这时又向她讨还房租费,覃某与房主协商无果后将谭某母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房主擅自改动合同 法院判决无效 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姚某和覃某签订的两份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在被告持有的合同中有添加的内容,即在“转让时乙方必须告知甲方”一句后添加了“同意后方可转让”。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覃某与姚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双方持有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但二被告持有的合同中有添加的内容,被告方添加的内容无效,对覃某无约束力。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谭某母女继续履行姚某与原告覃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补偿收回门面房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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