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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误购“问题食品” 工商调解获赔千元
作者:杨忠平 王平
来源:
日期:2017-08-11
本刊消息 8月8日,市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剑南所成功调解一起食品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经济赔偿1000元。 8月6日,来绵工作的某企业高管吴女士在市区某食品门市,花8.5元买了一包250克重的香辣味竹篓鱼仔。回家食用后,吴女士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她怀疑竹篓鱼仔的质量有问题,便到食品店理论。食品店的工作人员在品尝竹篓鱼后也觉得味道有问题,但双方始终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协商无果,吴女士只得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该香辣味竹篓鱼仔系小袋装的小食品,吴女士购买而未食用的香辣味竹篓鱼仔,包装完好无损。经食品店工作人员确认,该香辣味竹篓鱼仔的确是出自该店,并且店内未销售完的同品牌、同批号食品已经下架停止销售。该店工作人员当即表示愿意承担对吴女士的经济赔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经绵竹工质局剑南所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食品店一次性赔偿吴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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