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8-17    

  本刊消息 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引发了一场民间借贷纠纷。时隔4年,债主袁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日前,该院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偿还,只需给予合理期限即可。

  借款未定还款期限

  2013年6月,何某向袁某借款10万元,并向袁某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和还款期限。同年年底,袁某多次找到何某希望对方可以归还借款,但何某都一直没有进行偿还,这事一拖就是4年。

  无奈之下,袁某于日前将何某诉至法院。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然而,法庭上被告何某却辩称,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被告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向原告袁某借款属实,有借条为凭,被告也对借款事实予以了认可;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偿还,只需给予合理期限即可,故原告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而无论借款是否存在担保,被告何某都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资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