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身份特殊 所签赡养协议无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8-23    

  本刊消息 拱星镇的宋昆泉老人因为和侄儿宋永在十多年前签订的一份赡养协议而展开了长达三年的遗赠赡养纠纷。最终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老人和侄儿结束了这场纠纷,也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了着落。

  因一份协议叔侄对簿公堂

  事情还得回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2年,因为父亲外出打工,还未成年的宋永便被寄养在叔叔宋昆泉家里。1999年,宋永长大成家,与叔叔宋昆泉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宋永一家人继续居住在宋昆泉家中,也无需缴付房租费,宋昆泉百年后,房屋以及财产由宋永继承,宋昆泉55岁后则由侄儿宋永负责供养。如今,宋昆泉已年过65岁,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相对困难,便多次找到村委会希望侄儿宋永履行协议,但数次协商后,叔侄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宋昆泉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随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宋昆泉将侄儿宋永告上了法庭。

  老人特殊身份致赡养协议无效

  宋永户籍所在地的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秀水法庭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宋昆泉要求侄儿宋永履行协议,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还要照顾自己今后的生活并支付医药费。但宋永却称,如今宋昆泉和自己居住的房屋是自己出钱修建,虽然修建房屋的土地为宋昆泉老人所有,但自己已为他提供了住所和日常必需品。由于目前自身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

  就在叔侄双方针锋相对时,法官发现了宋昆泉的特殊身份——他是一名散养的五保老人。根据规定,五保户百年之后的财产应归村集体所有,但从协议来看,宋昆泉将来的遗产却归侄儿宋永,这就损害了村集体利益。据此,法官认定这是一份无效的赡养协议。

  针对老人今后的生活该何去何从,以及灾后重建时老人给侄儿提供了2.4万元国家拨付的灾后重建款一事,最终由法院、拱星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共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宋永将国家拨付给宋昆泉的灾后重建款一次性补偿给镇民政办,宋永也不再对叔叔履行扶养义务,而宋昆泉老人则搬进当地养老院居住。

  针对此案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市民,赠与物要全部是独立的,也就是遗赠人要对其财产具有独立的支配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