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言论有规矩 名誉侵权要担责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8-28    

  本刊消息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广泛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交流场所,但在微信上发言也应当遵守法律。近日,市人民法院土门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发布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原本是好朋友,并于2014年9月合伙成立了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后原告离开公司,自己单独做起了个体户。原告离开之后,被告刘某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媒体平台发布声明,大肆散播有辱原告声誉的言论。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刘某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通过发布不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论,侵害了唐某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唐某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因为微信的传播范围较广,不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论严重影响了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刘某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唐某主张的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之前系朋友关系,如果简单地依法判决,很难让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还可能加剧双方矛盾,所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释明了法庭调查结果、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主动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向原告道歉,并支付原告2000元经济、精神损失费。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微信公众号、QQ群等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交平台,为大家提供了便利,但也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公众号、QQ群大多为熟人圈子,与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侮辱言论,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市民在微信公众号、QQ群发言的时候仍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