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作者:谭明剑     来源:     日期:2017-09-07    

  本刊消息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新《条例》修改主要内容都有哪些?有哪些特点?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了解。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的修订是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的又一具体体现,更加突出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和社会公开力度,符合当前形势,可操作性更强。

  据介绍,在简化审批方面,《条例》一是进一步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比如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等。二是简化环评程序。比如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修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将原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修改为由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自行组织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未落实环保设施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在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条例》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