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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村住房惹官司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9-12
本刊消息 时下有不少村民将自己在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出售,殊不知,这种买卖是不合法的。近日,市法院汉旺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合同无效。 4年前,来自遂宁的张某夫妇因为居住需要,购买了刘某夫妇位于汉旺镇一震后村民统建的小区住房。买房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某以13.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的住房一套,刘某将在2015年6月为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是,日历已经翻到2017年,刘某却迟迟没有向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双方协商不下,张某便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退还房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向张某出卖的房屋,是5·12地震后汉旺镇人民政府为刘某夫妇所在村村民灾后重建房屋划拨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当时刘某在小区内共修建了两套房屋,自己住一套,剩余一套卖给了张某。但由于该房屋是在政府通过集体划拨的宅基地上修建的,不属于出让土地,不得上市出卖,所以刘某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可以在本村无偿使用宅基地建房。刘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系刘某夫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只能在本村村民中流转,而购房人张某夫妇非本村村民,其购房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刘某退还房款。 同时,办案法官也在此提醒,农村购房风险很大,如果不是村集体成员,买卖存在不合法的风险,合同也就没有了法律保障。另外,农民也不能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转让农村住房。为此,市民应谨慎购买此类房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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