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养子关系恶化 起诉解除收养关系获支持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09-20    

  本刊消息 俗话说,养儿防老。可就在今年8月,兴隆镇的廖大爷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养子告到市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廖大爷的诉讼请求。

  三年前,膝下无儿无女的廖大爷为防止晚年生活无人照料,便决定收养被告赵某某为养子,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正式建立了收养关系。但收养后,廖大爷才发现与养子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两人经常发生争执,虽然经过亲朋好友多次劝说,但两人的紧张关系依然没有得到改善。为此,廖大爷决定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

  针对该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