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首例超载案宣判 驾驶员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11-09
本刊消息 11月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我市首例严重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案,驾驶员罗某被当庭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拱星镇罗某自2017年2月起,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每天固定接送13名学生上下学,每月分别收取或约定收取学生家长车费100元或120元。2017年4月19日下午4时许,罗某驾驶小车从汉旺学校幼儿园接13名学生回家,当他行驶到汉旺镇沿山路牛鼻村3组路段时,被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检查发现,罗某准载7人的小车里竟然实载了14人,超过额定乘员7人,超员率100%。民警在将学生安全转运回家后,将罗某带回交警大队,对其依法进行了刑事调查询问及取证。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罗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有偿搭载在校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罗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超载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2个月15天,并处罚金8000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扩大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校车、客运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四种开车“恶行”将被追究刑责:(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