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贷6个月 购房业主成被告
作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7-11-23    

本刊消息    汉旺镇的张某在绵竹城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向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然而因累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6期,张某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拖欠房贷,房主成被告

2013年,张某看中了绵竹城区一新建小区的一套住房。随后,他和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3万余元的价格买下房子。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张某支付了13余万元的首期款,并向银行申请了20万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期间,开发商、张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起初,张某还能按照约定每月准时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但后来因资金紧张,便出现了未按时还贷的情况。期间张某累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6期,开发商代张某偿付了按揭贷款。由于张某未向开发商支付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开发商便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返还房屋并支付罚息违约金

市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庭审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张某累计多次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及第三人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即出卖人应当返还所收的购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商品房,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对于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的损失,可要求违约方即本案被告予以赔偿,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原告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张某已向开发商交纳购房首付款,原告在赔偿损失后,可依法向张某行使抵偿权或另案主张权利。

日前,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本案所有相关合同,原告某开发商返还第三人绵竹某银行贷款本金、积欠利息以及相应罚息、复息、违约金;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开发商返还并腾退位于该小区其所购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