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3起环境犯罪案件宣判
作者:王平      来源:     日期:2017-11-24    

本刊消息 近一个月来,绵竹市人民法院先后对我市3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丁某在双龙泉茶店子养护段办公区内开设一塑料加工作坊从事废旧塑料加工,洗涤废水通过暗管排放,排放含总磷、氨氮、锌,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15.6倍、70.2倍、0.2倍。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理后,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孝德镇斗峰村一不锈钢制品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外排废水中检出重金属铜。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对实际经营者黄某和合伙人谭某两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孝德镇白衣村一机械加工厂生产废水经围墙预留洞口外排至未经防渗处理的水塘,总锌、总镍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44.7倍、2.52倍。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今年以来,我市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成立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连续办理多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截至目前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共立案53件,下达处罚决定44件,共处罚款220余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5件,行政拘留6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件。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业主要自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树立起良好的法治意识,切实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为生态绵竹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