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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房引纠纷 法官调解续亲情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7-12-06
本刊消息 汉旺镇的赵珍秀(化名)老人育有一儿三女。前不久,老人因将住房赠与儿子引发家庭纠纷而闹上了法庭,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老人与儿女们的亲情得到了挽回。 前不久,赵珍秀老人来到汉旺法庭起诉自己个别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法庭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其中缘由。原来,赵珍秀老人每月有养老金1000多元,而且还有一儿三女。为让老母亲安度晚年,3年前长女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能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出租,但房屋租金属母亲所有;母亲有自己的养老收入,四个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三位子女需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老人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之后几个子女也按照协议轮流照顾老母亲,并支付赡养费。 但事情的转折出现在2017年7月,三个女儿在得知母亲将房子无偿赠给弟弟后,要求解除赡养协议,也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他们认为,既然弟弟得到了母亲的房子,那么赡养及照顾母亲的义务就该由弟弟承担。 面对这样的家庭纠纷,法官决定从维护亲情的角度进行调解。开庭前,法官让老人和子女坐在一起,向老人的子女们讲解了赡养义务和法律规定,列举了类似的案例加以疏导,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下,最终公平合理的调解得到赵秀珍老人子女的认可,兄妹终于化解矛盾找回了亲情。 法官表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因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享受有医疗保险、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等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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