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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美容后消费者网上发帖惹官司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1-09
法院判决:消费者的评论、批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本刊消息 近日,市人民法院剑南法庭审理了我市某美容诊所诉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认为李某某作为消费者在网络上的评论、批评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该美容诊所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9日,市民李某某在我市某美容诊所进行医学美容。此后,李某某认为美容手术未达到预期效果并出现了问题,与该美容诊所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19日,李某某在百度贴吧绵竹吧发布了名为“绵竹某美容诊所真是去不得”的帖子,内容为“态度恶劣,出问题不解决,给钱之前你是大爷,术后有问题你就是孙子,特别是院长,那个男的,恶心吧”(网站应美容诊所要求于2017年8月25日将该帖删除)。随后,该美容诊所认为李某某损坏了美容诊所的名誉权并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于2017年9月12日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李某某以在百度贴吧绵竹吧发帖的方式向美容诊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李某某赔偿美容诊所经济损失共计171660元。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诋毁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李某某在绵竹吧发帖的内容,是李某某在接受该美容诊所的医疗美容服务后的主观感受,是对该美容诊所的服务质量和态度进行评论、批评;其没有采取扭曲或虚构事实等手段对该美容诊所进行诽谤和诋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同时,该美容诊所也未主张并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其它侵犯美容诊所名誉权的行为。因此,该美容诊所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不能成立,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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