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1-06    
绵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2年1月4日绵竹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绵竹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汇报。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快依法治市进程,为“十二五”时期绵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刻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突出法制宣传的重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镇乡、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不断把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要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营造自觉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把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把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普法的重中之重,增强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和公正司法的自觉性。
  二、增强法律宣传教育的实效。各镇乡、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克服松懈思想,共同参与、组织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实践紧密结合,切实解决普法教育与用法实践脱节的问题;要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普法对象的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要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决策、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行为强化监督和制约,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守法习惯。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与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基层自治。切实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丰富和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扣群众的法律需求和社会热点问题,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为群众所喜闻乐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发挥政府网和门户网站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平台和示范带动作用。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组织要结合办案向当事人和相关群众讲解宣传法律,善于运用典型案例剖析开展对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与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加强合作、资源共享,共同打造法制宣传教育平台。全面开展法治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法治绵竹建设。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全过程,以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各镇乡、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镇乡、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实施细则和日常工作检查指导的职责,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