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需慎重 债务人欠钱不还保证人需担责
作者: 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1-15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民二庭在齐天镇桑园村未某某家中,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的同时,也向前来旁听的群众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

案件中,未某某、马某向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借款20万元,谢某向信用联社出具《保证书》,承诺对未某某、马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保证书》上签字捺印。如今,该笔贷款已到期,被告未某某、马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信用联社便将未某某、马某、谢某起诉至市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调解工作,无奈双方分歧很大,致调解无果。随后法官在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法判决未某某、马某共同向信用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人”、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法判决谢某对未某某、马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未某某、马某追偿。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讲义气、碍于情面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在《保证书》上签字捺印。这样一来,若借款人欠债不还,保证人是要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到那时才知道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