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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超过申诉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也帮不了你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2-06
本刊消息 当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一旦错过了法定的起诉时限,法院就算想帮,但在法律范围内也帮不了你。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就因为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3年3月1日,被告我市某局接他人举报称有人私挖砂石,该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一辆装载机带离现场,并于3月2日查封扣押。次日,案件中的原告易某知晓装载机已被该局查封扣押。2013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易某作出《土地违法案件查封决定书》,但未向易某送达。之后,又向易某送达了《延期查封(扣押)期限书》,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7日。2013年12月30日,被告向易某作出《解除查封决定书》,但未向易某送达;同日,被告将该装载机返还给案外人刘某。2016年7月13日,原告易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扣押原告装载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返还装载机并赔偿原告损失61.5万元。 市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主张了自己的权益。原告易某于2013年3月3日便知晓被告查封扣押了该装载机,但因被告未向原告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原告不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直到2013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延期查封(扣押)期限书》上记载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因此,应认定原告于2013年6月知晓了被告作出的查封扣押装载机的强制措施具体内容,但未告知原告诉权及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2年,其应在2015年7月前提起诉讼,而原告迟至2016年7月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了起诉期限,所以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返还装载机及赔偿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以及前面关于起诉期限的阐述,也应予以驳回。 最终,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易某关于请求确认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扣押原告经营的沙场内装载机的行为违法的起诉;驳回原告易某关于要求被告返还装载机一台并赔偿61.5万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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