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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悔婚 男方要回10万元购房款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3-13
本刊消息 原本一段美好的感情,却因女方的悔婚而宣告结束。面对给予女方以结婚为目的的10万元购房款,男方是否能够要回?近日,在市法院汉旺法庭法官的耐心讲理释法下,女方最终返还了男方的购房款,双方达成和解。 汉旺镇的张某(女方)和林某(男方)都是高校在读研究生,2017年6月,双方通过微信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女方前往男方学校,两人第一次正式见面。同年10月,女方自称怀孕要求与男方结婚,并提出与男方一起购买婚房,于是男方通过支付宝向女方转账10万元用于购房。在收到购房款之后,双方因产生了一些纠纷矛盾,女方便中断怀孕并断绝了与男方的一切联系,也不愿意与男方结婚。无奈之下,男方起诉至市法院,要求女方如数返还以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购房款。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转账10万元属于婚约财产,即我国传统风俗婚前男方送给女方的结婚彩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但对结婚前男方根据习俗给付女方财物的行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对于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转账10万元购房款,事后双方因诸多原因并未结婚,男方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婚约财产。此案经过多方出面调解,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最终以男方撤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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