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形成“危整形” 法官调解获赔偿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4-17    

本刊消息 近几年,抽脂、除皱、美白、割双眼皮、玻尿酸注射等各种微整形广告遍布大街小巷和各类社交软件。然而,在这其中很多不具备微整形资质的店趁虚而入,导致微整形事故频频发生,市民贺某就经历了这样的遭遇。好在最终经过市法院法官的调解,贺某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贺某是一位非常爱美的女士,去年的一天,她通过朋友介绍到田某的美容院进行玻尿酸注射对鼻梁整形。但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田某注射玻尿酸操作不当,导致玻尿酸打进贺某的面部动脉血管,造成贺某额头、面部、鼻梁、右眼眶血管硬化和肿胀,同时引发视力下降,随后贺某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需瘢痕修复手术。面对这样的结果,贺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某赔偿自己误工费、医疗费、整容费等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田某开展整形业务没有任何证照,也未取得从事该类业务的从业资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医疗美容,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也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该案中,被告田某在既未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又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贺某注射玻尿酸。被告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经过法官的多方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如今,鱼龙混杂的微整形机构令人眼花缭乱,要想长久发展,从事微整形等医疗美容行业者必须要有医师执业证书。自己擅自操作,一旦失误,即便没有生命危险,也会引发微整形者脸部变形等诸多不良反应。同时也提醒广大爱美女性要相信自身独一无二的魅力,不要轻易改变容貌,如确有需要,也应选择正规的医院或美容机构,核实整形师的从业资质。一切都要以自身的安全为重,不可轻信网络推销,或是低价促销,以免遭受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