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卖房未收款 诉讼调解化纠纷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6-07    

本刊消息 近日,市法院在审理一起老年人同居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因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适时运用调解的方法让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今年80岁的文大爷家住剑南镇,之前一直是一人寡居,后来经人介绍,于2009年认识了今年70岁的金大娘。随后两人走到一起,同居期间两人关系融洽,2015年文大爷将自己所有的1套房屋卖给金大娘,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应支付房价款8.9万余元。但在金大娘未支付房价款时,文大爷就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金大娘,后来双方关系出现分歧,文大爷离开金大娘住处,并提起诉讼,要求金大娘支付房价款,金大娘却以已支付房价款抗辩,但却无法提供付款凭据。

法院审理认为,文大爷与金大娘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基于感情关系作出的承诺,虽然该房屋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金大娘不能证明自己已经付款。依据《合同法》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应当支付房屋价款。出卖人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鉴于双方系老年人,承办法官便从化解矛盾为出发点,明确告知了金大娘的责任和共同生活的情感因素,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金大娘同意当庭支付9万元房价款,案件圆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