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金额超过日常生活所需 丈夫欠50万妻子不用还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07-16    

本刊消息 丈夫负债50万元,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要不要连带偿还?近日,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最终一审判决认为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妻子不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汉旺镇的李龙(化名)与王香(化名)2009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在2015年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龙因资金紧张,分三次向朋友马元(化名)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三张。借款期满后,马元向李龙多次催收未果,于2018年5月起诉法院,以李龙、王香两人虽已离婚,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由,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首先,本案三张借据上只有李龙作为债务人签名,没有王香签名,她对这笔债务也不予追认。其次,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金额高达50万,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原告马元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所以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王香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李龙偿还该笔50万元债务及利息。

针对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按原来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只要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该债务,是否在借据上签名,是否离婚,都有可能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该债务。但新《解释》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无辜者“被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