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购房写对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10-18    

本刊消息 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近日,市法院剑南法庭通过审理,依法判决房屋的所有权为对方所有,原告要求分割的请求不成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两人于201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31日由赵某某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我市玉妃路北一段8号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杜某某名下。后来,赵某某与杜某某两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并于2016年5月19日经市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由于涉及曾某某起诉原、被告两人民间借贷的债务案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该房屋被市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成交款为90700元。赵某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拍卖款。

法庭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增进夫妻感情,一方可能会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中自己所占份额赠与对方,虽然夫妻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但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按照通常理解,原告赵某某为表明该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购房登记的户名应为原告本人,如果原告为确保自己与配偶均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的户名应为原、被告二人。但本案原告仅将户名登记于被告杜某某名下,应当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原告全额出资购房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登记于被告名下为被告的接受行为,赠与关系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该房的所有权为被告个人所有,该房屋拍卖款也应当由被告所有,原告要求分割的请求不能成立,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市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拍卖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