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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马尾河乱排污水 5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作者:王虹
来源:
日期:2018-12-25
本刊消息 2017年11月19日,我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微博举报称:马尾河河水被污染,河水变成了血红色。经调查,污染源头位于玉妃路二段与瑞祥路交叉口附近,一小型罐车将工业废水倒入雨水管井,颜料残渣经雨水管网流入马尾河,导致河水变色。后经第三方检测:废水含有重金属元素汞、铜、锌等,超过一级标准限值56.2倍。2018年2月13日,我市公安局环保侦查大队立案侦查。由于涉及长江上游沱江流域分支河道水质污染,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挂牌案件。2018年2月28日、3月1日,5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于2018年7月提起公诉,9月在我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我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因厂房内水洗池水量过多,被告人该公司股东侯某俊、谢某、罗某建3人商议,由侯某俊多次联系无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被告人侯某明、罗某华,随后由被告人侯某明、罗某华使用罐车,先后4次从该公司水洗房水池内抽取废水,并将抽取的废水随意倾倒至绵竹城区分布的雨水管井内。其中,2017年11月这一次,两被告倾倒的废水由绿化带井管道直接流进马尾河,导致河水被严重污染。 12月21日,市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绵竹市某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00元;公司股东侯某俊、谢某、罗某建三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中,侯某俊此前曾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次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部份,与新罪实行并罚。此外,被告人侯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罗某华犯污染环境罪,但因年满七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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