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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4月起实施
作者:刘菲
来源:
日期:2019-04-03
本刊消息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全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条例》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条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上级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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