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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存量商业用房及镇乡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04-06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绵竹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存量商业用房及镇乡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通知 竹发改[2012]63号 各存量房交易纳税人: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城乡存量商业用房和农村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国有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四川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川发改物价[2010]69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川财税[2011]4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竹府办发(2011)105号具体贯彻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存量商业用房和农村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12年4月1日起,凡在我市进行存量商业用房(房屋产权证上房屋用途为商用的商铺、住宿及餐饮娱乐场所、写字楼、商业及金融活动场所等)交易和镇乡存量房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其交易计税价格均由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税收征管部门按照该中心认定价格征收相应税款。 二、存量商业用房和农村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实行分宗认定,由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按宗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其认定的计税价格是计征税费的依据,未进行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的,税务、财政、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不开展税费征收、产权过户、证照办理等工作。 三、计税价格争议的处理: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是我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定工作机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的,自接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申请税务机关提出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复核裁定;税务机关确认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向具备复核裁定资质的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四、存量商业用房和农村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对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当事人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争议复核认定的除外。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地方税务局 绵竹市住房和建设局 绵竹市国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